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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必要性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4-10 09:17:44    文字:【】【】【

驳回复审是商标法赋予申请人对商标驳回的唯一救济途径(《商标法》第32条规定商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驳回复审是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唯一救济途径

 

驳回复审平均成功机率较高,不少知名品牌商标都有过驳回复审的经历。

重要商标被驳回时,只要有一线希望,大多数当事人都会选择权利用尽进行争取

驳回复审可以保留在先申请权,等待扫除注册的障碍以使商标最终取得注册。

商标局驳回商标具有主观性,当事人可在 驳回复审中通过理由阐述并提供证据来影 响商评委对商标的再判断。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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