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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SAMSING”冒充“SAMSUNG”商贩获刑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4-03 10:56:50    文字:【】【】【

以“SAMSING”冒充“SAMSUNG”商贩获刑

销售商贪图获利,就想傍名牌、搭便车,采用在自己销售的无商标商品上粘贴与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手段,以达到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的效果,从而提高销售量以实现获利目的。

1月23日,记者从江苏省太仓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理了这么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两被告人也算有点商标意识,但最终还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受到了严厉的刑罚制裁。

被告人王某、张某小夫妻俩一直在其租住的房屋内经营淘宝网店,刚开始做鞋子生意,后来生意不好就于2013年9月开始转卖液晶电视机,主要由丈夫王某负责进货,妻子张某负责淘宝网上的销售。

该二人所销售的电视机是由王某从上海的一家批发市场购进的。这些电视机是有人利用回收的旧电脑显示屏,在小作坊里安装新的主板,再加上电视机的外壳然后就出售的,都是无品牌无商标的组装翻新电视机。

王某为了更容易销售出去这些电视机,同时又从该批发市场上买进一些印有“SAMSING”商标标签,回家后自己贴在所购的上述电视机上,假冒三星牌LED电视机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

王某、张某明知“SAMSING”商标与第849429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只有两个字母不一样。他们知道假冒注册商标查的比较严,不敢贴完全一样的商标,就打打擦边球。

2014年4月,被告人王某、张某接到了一家宾馆的大订单,要订70台三星牌液晶电视机。王某、张某怕被宾馆老板发现自己原来贴的“SAMSING”商标和真正的“”商标不一样就不买了,就在5月份进货的同时又买了印有“”注册商标的标签,回家后贴在自己所购进的电视机上。

然而也就在进货、贴标的当天,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会同太仓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王某、张某的租住处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扣到粘贴印有“”注册商标标签的不同尺寸电视机共计1百多台及假冒的“”商标标贴一千多个。该1百多台电视机总价值计人民币7万多元。

王某、张某当日即被抓获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此外,王某、张某所销售的上述电视机经鉴定检验,均为不符合GB8898-2011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伪劣产品。

太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粘贴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案情,法院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于太仓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电视机及标贴均予以没收。

(来源:中国新闻网)

【评析】

胡钰: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并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同时也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在“SAMSING”商标未注册的情况下,王某、张某实施“傍大牌”行为均已构成商标侵权。但是真正使王某、张某二人获刑的却是擅自将购买的印有“三星”注册商标标签贴在自己购进的电视上的行为,并且现场查封货物价值已达7万余元,构成了犯罪。

然而,我国刑法作为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的打击范围明显过于有限,不仅保护对象过于狭小,而且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方式的规定也过于单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仅仅将上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只能以商标违法处理。这明显不利于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此类行为的有效控制。无怪乎有人认为,“当前对一些商标的侵权和犯罪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利益的因素以外,还有刑法对该类犯罪的立法相对滞后,执法措施不力,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差等原因。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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